听证内容主要包括:

   1)申请再审人、申诉人不服原裁判或调解的主要理由和依据;  

   (2)申请再审中提出的新证据;

   (3)与申请再审密切相关的其他证据和事实;

   (4)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听证的有关案件事实、证据和情节。
  听证适用以下程序:

   (1)书记员宣布听证纪律,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听证主持人介绍合议庭(或独任庭)成员、书记员姓名,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3)申请再审人、申诉人陈述申请再审、申诉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

   (4)当事人双方参加的,可对申请再审、申诉的请求、理由进行互辩;

   (5)听取双方的最后陈述意见;

   (6)经听证合议庭评议(独任庭不需此程序)后宣布听证结果或等侯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