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刘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够得一处商业网点房打算从事经营。合同约定:“房屋面积110平米,房屋建筑层高6米,且该房屋建筑层高为该房屋大部分空间的层高,该房屋局部空间的层高可能高于或低于该层高。”2018年,刘某验房收房时发现,该房屋只有30平米的地方的达到6米层高,其余80平米净高仅为3米。刘某购买该房的目的是该房屋层高符合要求,可以上下分割,增加实用性。而实际房屋无法进一步分割,经多次交涉未果后刘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赔偿造成损失共计90万余元。

被告庭审中辩称:对涉案房屋实际层高面积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其辩称,原告刘某对房屋是特殊户型及层高情况是知情的,对原告购买房屋的预期利益影响较小,且涉案房屋的售价比层高为6米的正常房屋的售价有大幅优惠,该售价已经充分考虑了涉案房屋的层高因素。关于损失数额的确定计算,原告根据房屋的立体空间来计算,没有达到的部分损失数额为90余万元,被告亦不认可。

法官观点: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涉案房屋大部分层高为6米,但实际达到6米层高仅仅才30平方米,其明显低于合同约定,被告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在合同签订时明知房屋部分区域实际层高与合同不符,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基于原告购买涉案房屋的前提是因为看好其层高,可以进行使用上的布局,但现在交付的房屋无法实现原告的目的,对此,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预期利益、房价及涉案房屋的实际使用效果等因素,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层高不足的损失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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