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起诉书只要载明几个要件:1、诉讼双方主体;2、明确的诉讼请求;3、明确的事实和理由;4、属于法院的管辖。但是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很多和诉讼法相悖的操作。在大连某区法院,如果写起诉书,除了上述的几个要点外,还要被要求在主体信息之后,来个专项:案由:xxxx。
案由,它的目的其实是为了方便法院来统计各种类型的案件来进行的分类工作。这个其实对当事人来说,并没有划分的义务,或者说,并没有划分的必要。民事诉讼的各种案由其实是种类繁多,就连最高院,他们也无法把案由这个东西给穷尽,不穷尽也罢,穷尽也罢,其实和当事人没有直接联系。因为,法院立案后,有权对案件的性质进行划分,来确定属于哪个业务法庭来审理,当事人就算说了,如果是可以选择的案由,可以依据当事人的选择进行诉讼,而在最高院没有列举出来的案由,或者案件性质和事实很复杂,处于很多的相似和非相似的争议之中,这时,当事人和律师也无法来确定到底是什么案由,也许把最高院的案由规定给翻破了,也找不到适宜的案由,律师如此,对于法官更是如此,其实,这种问题大可以留给法院自己去做,不必为难当事人和律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