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所以,营运性损失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一部分,交通事故的责任者或侵权赔偿责任人是车辆营运损失的直接责任者,如果责任者投保交强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其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因保单属于格式合同,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对其中的免责条款自己已尽到提示和明确告知义务,故保险公司仍应依法对营运损失等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