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参照以上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侵财型犯罪,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当通过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追缴、退赔来解决,不能或不能全部追缴、退赔的情况作为量刑情节使用。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样不应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