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让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如请求履行转让合同,请求支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解除转让合同,请求认定转让合同无效等

    2、涉及保护公司内部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诉讼纠纷案件。   

   《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同同意转让。”再如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因出让股东未履行向公司其他股东的告知义务,公司其他股东主张合同无效并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纠纷案件,对这类案件,有些法院认为应当首先审查公司章程是否有约定,公司章程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公司章程没有约定的,应当考虑合理期限,在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作出变更超过一定期限时,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考虑不予支持。 

    3、因转让瑕疵出资股权引起的纠纷案件。

    受让方如果明知出让方出资存在瑕疵仍受让股权时,对未按期贵客的欠缴出资部分,应承担连带补充责任,相反,如果受让方对此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并且也有权以此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

    4、隐名、显名股东转让股权引起的诉讼案件。

    这类案件情况比较复杂,隐名与显名股东之间是合同关系,具有权对性。通常情况下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也不能对抗第三人。

    5、股权的善意取得纠纷案件。

    公司股权被无权转让后,受让方起诉主张善意取得公司股权。审理这类案件时,既要考虑公司法律关系具有外观公示的特点,又要注意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原理,依法保护公司股东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