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商标法即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商标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为了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引导驰名商标回归其立法本意,此次新商标法作了相应调整,强调了驰名商标应“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并明确规定禁止以“驰名商标”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新商标法对原商标法第十三条、十四条进行了修改,并新增了第五十三条罚则。
  新商标法第十三条在原条款基础上新增了第一款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该条款在法律意义上明确了驰名商标的概念――“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同时强调了“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新商标法第十四条在原有条款的基础上,主要增加了第二、三、四款,对认定驰名商标的机构和途径作出了规定。第十四条特别增加的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和新增的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