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通则》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五种情形: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订立的合同;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四)、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五)、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