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属于督促程序,由债权人提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能够说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向债务人发出要求其在十五日内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这是处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民事、经济纠纷的最快办法,但只能体现在债务人接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不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方可实现。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若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提出诉讼。

申请支付令具有以下几个优点:

(1)更迅速。相比普通诉讼流程(一审、二审、执行程序)更快,整个流程预估在3个月-6个月;而普通民事诉讼流程期间在1年-2年。

(2)可执行。债务人接到法院发出的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未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更有效。债务人提出债务不存在、金额不正确等实质异议的,则进入诉讼程序;债务人提出无力偿还异议的,则视为未提出异议。

(4)费用低。申请支付令的受理费标准比照普通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一十五条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二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一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