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根据以上规定,对产品质量问题的起诉,应在发现自已权利受到侵害一年内提出,如超过一年,权利将不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