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继承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也就是说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就将这部分债权债务直接承接过来。 
  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也就是说出售资产的企业要对原有的债权债务负责到底。
  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可以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但是该协议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应报送审批机关。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应自做出出售资产决议之日起10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发布公告。债权人自接到该通知书或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有权要求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提供相应的担保(保护企业的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