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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停工、停产工资到底该怎么发放?
一、疫情期间停工、停产工资支付有法律、政策依据吗?
答:有!依据人社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人社部发
[2020]8
号(以下简称
“
意见
”
)第三条第(四)规定:
“
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
对上述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就业工作的通知》新人社明电〔
2020
〕
14
号(以下简称
“
通知
”
)第二条第(八)项进一
步明确:
“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
,
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
,
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
,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
,
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70%
发放生活费
”
。
实际上不论是人社部的以上意见,还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布的通知,都是有相关法律依据的,那就是原劳动部制定出台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
(1994)489
号。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
二、应如何理解
“
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
”
的概念?
答:原劳动部在咨询问答时指出:
“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支付给劳动者工资的间隔就是工资支付周期
”
。目前绝大多数企业都是按照法律规定实行月薪制,即每个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例如,某企业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个月
15
日发工资,那么从本月
15
日到次月
14
日一个月的间隔期,就是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不过这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起算点,不应该从
15
日开始计算,而是从国家法定假期结束,企业无法正常复工导致停工停产开始计算。那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
[2020]1
号规定,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至
2
月
2
日。因此,企业停工停产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就因该是
2020
年
2
月
3
日至
2020
年
3
月
2
日。
三、要怎样把握
“
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
?
答:依据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
1995
〕
226
号第一条:
“
《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称
“
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
”
,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
。参照国家统计局
1990
年
1
月
1
日印发的《
<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
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标准工资是指按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
(
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
)
。
但在实践中,除了一些规模企业或者是国企能够对工资结构做到较为明确和细化,大多数的中小民营企业都没有系统的薪酬制度,根本无法区分哪一部分是基础工资,哪一部分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因此,有的企业提出不如按照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时约定的基础工资计算。然而,这样一来就会存在同一岗位的劳动者获得的工资并不相同,甚至出现工龄长的老员工拿到的工资低于同岗位新员工的现象。例如:张某于
5
年前入职某企业,劳动合同约定的基础工资是
2000
元
/
月,实际工资为
5000
元
/
月;李某
3
个月前入职该企业,工作岗位与张某相同,劳动合同约定的基础工资是
3000
元
/
月,实际工资为
4000
元
/
月;如果按照劳动合同书约定的基础工资计算,张某为
2000
元,李某为
3000
元,就会明显存在着不合理。这是由于合同书约定的基础工资,并不能够真实反映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我们认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应当才是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标准。因此,企业
2020
年
2
月
3
日至
2020
年
3
月
2
日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应是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含加班费和奖金。
四、如果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按哪些规定办理?
答:如果是因为疫情防控的需要,到
2020
年
3
月
2
日后仍然无法到岗复工的,实际上是属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情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人社明电〔
2020
〕
14
号通知第二条第(八)项:
“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
,
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
,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
,
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70%
发放生活费
”
。按照《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
2018
〕
19
号,以乌鲁木齐市为例,不含
“
三险一金
”
最低工资标准
1241
元
/
月,含
“
三险一金
”
最低工资标准
1620
元
/
月。因此,乌鲁木齐市的企业对于到
2020
年
3
月
2
日后仍然无法到岗复工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在代扣代缴社保后,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应低于
1241
元
/
月,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
,
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70%
发放生活费,即不低于
868.7
元
/
月。
总之,此次疫情无论是对企业还是对劳动者影响都是重大的,劳动关系出现矛盾在所难免。特殊时期如有劳资问题,建议双方尽量能够换位思考,协商解决。只有大家众志成城,共同努力,才能共渡难关。
本文分类:
公司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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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3-11 22: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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