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的基石,但是如果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制度,会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这时就要否认该股东的有限责任,由其承担无限责任。这种理论在英美法中称为“刺破公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我们称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股东滥用公司法中的有限责任制度,一般会有以下六种表现方式:1.注册资金不实,使公司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2.虚设股东,以公司的形式获取不法利益。公司的实质股东只有一人,其余股东仅仅在公司挂名,应使实质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非法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4.利用公司的设立、变更逃避债务。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无度操纵和干预。6.因财产混同、业务混同而造成的的人格混同。

为防止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制度,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认,相关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要注意的是,我们不能全面的否认公司独立法人地位,而是应该个别的针对特定事件、相对地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将特定事件所产生的债务由股东和公司连带,而对于此特定事件之外的债务,公司股东仍仅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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