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被依法注销后,其诉讼能力已经丧失,但不能因此免除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单位作为企业法人,被注销后其作为法人的资格已经终止,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均已丧失,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能再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因此,不能再对单位提起公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单位犯罪案件,被告单位被注销或宣告破产,但单位犯罪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审理”的规定,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对单位犯罪行为中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刑事责任。
即单位犯罪案件,因单位被注销或宣告破产,检察机关只起诉指控有关责任人员的,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且系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的,应以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