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改后,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修改内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一、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除了另有规定的情况之外,取消了关於公司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之后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租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於公司的章程;

    二、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情况之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人民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也不再限制股东的货币出资比例;

    三、简化了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是公司的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对现行公司法做出12点修改具体为:

   (一)删去第七条 第二款中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的“实收资本”;

   (二)将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将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五)删去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七)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中的“及其出资额”;

   (八)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修改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十)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并将第一款“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款“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十二)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