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限制控股股东所享有表决权制度。

    即由公司章程规定,一个股东持有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其投票权的最高数额限制。如任何股东不论其持有多少股份,最多只能享有百分之三十的投票权。对控股股东的表决权实行一定限制,防止其侵害少数股东的合法利益。 

   2、利害表决权回避制度。

   指股东或董事在表决公司事项时,对与其存在利益关联或冲突的草案、议案时,应回避不参与表决,以免损害公司和其它股东利益。 

   3、类别表决权制度。

   在公司章程中对不同的表决事项施行不同的表决方式或不同的表决权,使大股东的管理权和小股东的收益权都受到保护

    4、合理收买相对方股份。

    股东们可以在章程中约定,出现公司僵局时,由控制一方股东以合理的价格收买相对方股东股权或股份,从而让弱势一方股东退出公司,以此达到解决僵局的目的。 

    此外,股东们还可在章程中事先约定公司僵局争议的解决方法,管辖地等。仲裁比诉讼程序更具有保密、快捷、便宜、灵活的特点。因此仲裁应是僵局出现后应考虑的一种救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