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何理解“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国务院发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因此,“劳动者应得工资”不可能是指12个月的“病假工资”或者“医疗期工资”,而且还明确规定包括所有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这里的“等”字还应包括加班工资和特殊情况下工资,只要是单位按月发放的“货币性收入”就应当计算在工资范围。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从以上法律和规章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不能按劳动者病假期间的12个月病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而应当按照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