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内容处于服务器上,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内容可能会变更,为了将证据固定下来,到公证处做个公证可以保留证据,怕证据的灭失(如图片、肖像、文章等)。这种传统做法,导致了很多司法实践者进入了一个认识误区,认为侵权网页,不经过公证处的公证是无效的。这是对这个实践操作的误解。
证据的法律上的有效性,不是公证而来的,而是从其本质上决定的,公证只是对固有证据的存在进行证据的保存,以免丢失。而假如网络证据一直存在,是无须进行公证的,只要是在法庭上,由原告、被告、法院三方进行互联网现场观测,如果即时网页状态和网络打印件一致(主要内容是待证据的内容),没有公证程序的网页一样可以作为有效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