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私自做的“亲子鉴定”报告
起诉之前,私下带着孩子去做亲子鉴定或者取了孩子身上的某些样本去做亲子鉴定,取得对自己有利的鉴定结论之后,便去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对方支付自己精神损害赔偿金。但是对于这样的证据,法院的认定却是非常谨慎的。因为这关乎到社会的亲情伦理关系,必须要慎重。私自傲的“亲子鉴定”若无法证明鉴定的样本来自于子女和父母,则不能作为必要证据。
2、血型鉴定
血型鉴定近年逐步在社会上普及,也是较为可靠的确定亲子关系的途径之一,可以有效地排除父代与子代间的亲子关系。最高院曾有一个判例,通过血型鉴定排除了双方之间的亲子关系。
3、兄弟姐妹间的鉴定报告
审判实务中一般认为这还是不能达到必要证据的程度,因为根据法医的专业意见,父母子女的鉴定准确率已经接近达到100%,但是兄弟姐妹之间准确率只能达到 70%, 因为准确率还不够高,故在亲属关系这类需要慎重对待的问题上,尚不足以认定双方存在亲子关系。
4、医院的就诊病历
还有一类证据是医院的就诊病历。一些诉讼当事人会提供一些关于自身生育能力的医院就诊病历来否定双方的亲子关系。对于这一类证据,笔者认为还是需要考虑医院病历的真实性,对于一些资质比较差的或者没有医疗资质的医院所开具的就诊病历,该证据在证明力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使其不能作为必要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