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从实践来看,对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的,通常会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就鉴定机构的鉴定工作,从程序到实体全方位审查,问题不大的,将就原结论进行修改或补充;问题较大的,提起重新鉴定。就是说专家咨询程序是重新鉴定的前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