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设立时,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设立有限合伙时,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