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是指为取得或巩固对某一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而大量购买该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法律行为。

这种法律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上市公司收购不需要经过目标公司经营者的同意
    上市公司收购的主体是收购者(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和目标公司股东,收购者进行收购,只需与目标公司股东达成协议即可,无需征得目标公司经营者的同意,目标公司的经营者不是收购中任何一方当事人。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标的是目标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
    上市公司收购是针对目标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并不是直接购买目标公司的资产,或以目标公司本身为交易对象实施吸收合并,而是在企业资产完全证券化的条件下,通过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份来获取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三)上市公司收购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上市公司收购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不像一般的投资者那样是为了获得公司的股息、红利或通过证券交易来赚取差价,其根本目的是要获取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从而主宰整个目标公司的经营运转。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是通过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投票权来实现,而一个股东能否真正实现他对公司的控制权取决于他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能否左右公司董事会人选。而投票权依附于股份而存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均如此认为,并严禁二者的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