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实现同命同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9日下发了关于印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从2020年1月1日起我省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大连海事法院,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方案实施后,自2020年1月1日以后(含当日)立案受理的第一审人格权纠纷项下和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 新闻资讯 2020年03月21日 4955 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