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猥亵一般违法行为与猥亵犯罪行为时,需要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猥亵行为侵害的身体部位所代表的性象征意义明显与否;

2、猥亵行为是否伴随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

3、猥亵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

4、其他能反映猥亵行为对被害人身心伤害大小,对普通公民性的羞耻心冒犯程度大小的情节;

5、行为人是否具有前科劣迹以及其他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大小的情节。

考虑上述某一项或者某几项因素,如果猥亵行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不以犯罪论处。为体现对儿童的特殊保护,对猥亵行为严重程度的判断,与针对妇女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也可以有所不同,针对儿童实施的,人罪标准的门槛可适当降低一些。

一般而言,出于亲昵、戏谑,亲吻他人脸部,不属于猥亵;强行亲吻被害人脸部,结合其他情节,如果确有必要认定属于猥亵行为的,对行为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即可做到当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