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论上来讲,业主委员会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因此其当然地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为了使人数众多的业主统一地主张权利,使他们公共性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降低诉讼成本,便利诉讼,在实践中,人民法院是有条件地承认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地位的。这也是《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设立业主委员会的立法本意,同时,该条例明确规定了业主委员会具有一定的职责,那么实践中也应当为其履行职责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手段。

   人民法院在实践中有条件地承认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业主委员会欲提起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业主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2、起诉前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授权;3、被告是物业管理公司;4、诉讼标的与物业管理有关;5、维护的是全体业主的公共性的利益。在具备了上述条件后,业主委员会方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诉讼结果则及于全体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