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爆炸初步判断是由于危化物品在保管过程中因管理不善而发生的爆炸,如确系是此原因造成的,则可能涉嫌违反刑法中的危险物品肇事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本罪。

   对于本罪的主体是指从事法定五种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也包括上述职工之外的从事法定五种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的一般公民。天津爆炸案中构成本罪的,应当为直接管理该危化物品的职工和相关负责人。

    按照刑法规定,构成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最后调查结果证实事故原因不是管理人员过失,而是有人故意造成的,则可能涉嫌爆炸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相关法条列举

   第135条第一款【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是单位犯罪。

   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