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和《继承法》规定,著作权中的著作人身权不能作为继承的标的,可以继承的只能是著作财产权。但是,由于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时间限制,《著作权法》规定这些权利由继承人代为行使。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15条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关于发表权,《著作权法》也有类似规定。《著作权法》第 17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