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需要综合多种因素。精神损害本身具有无形性和个体差异性,还难以单一标准直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因此,法官在确定数额时必须通过自由裁量的方式进行。为了给裁判提供指引和限制法官不当行驶自由裁量权,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作了有益尝试,以列举方式将主要考量因素加以明确。(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在考量上述因素基础上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做法已经取得了明显效果。因此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2条处理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纠纷时,就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仍可在参考上述因素的基础上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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