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申请海事事故宣告死亡的案件由处理海事事故主管机关所在地或者受理相关海事案件的海事法院管辖。
    如果当事人在公海上因意外事故失踪,海事法院亦未受理相关案件的,可以由船舶第一到达港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相关船舶第一到达港不在我国境内的,由被申请宣告死亡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被申请宣告死亡人住所地不在海事法院地域管辖范围内的,由地方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使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