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如果有关裁决属于《纽约公约》缔约国作出的裁决,则按照《纽约公约》的规定进行审查;如果有关裁决不是《纽约公约》缔约国作出的,则审查有关国家与我国是否具有互惠关系。有互惠关系的,只要承认和执行该裁决不违反我国的国家主权、尊严,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予以承认与执行。没有互惠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拒绝承认与执行。